假“訂餐”真詐騙 安龍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近期,安龍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詐騙案中多家餐館都落入了“訂餐賣酒”圈套,餐館接到訂餐電話且墊付酒錢后,訂餐人找各種理由不就餐并無法聯(lián)系,餐費沒收到,還付了酒錢。究竟是什么回事?
案情回顧:2024年12月3日至12月11日,張某伙同黃某提前商量購買低價酒向餐館虛假訂餐后高價賣酒實施詐騙,張某負責撥打餐館電話訂餐,黃某負責開車、送酒、收錢。二人先后駕車到羅甸縣、望謨縣、冊亨縣、安龍縣8家餐館實施詐騙,共計詐騙12000元。
2025年1月9日,安龍縣公安局以張某、黃某涉嫌詐騙罪向安龍縣人民檢察院移送提請逮捕。2025年1月16日,安龍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黃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檢察官小課堂:新型詐騙方式花樣百出,不法分子的手段不容小覷。檢察官提醒各位商家:陌生來電需謹慎,警惕花樣翻新的騙局,增強反詐意識和識別能力,注意財產(chǎn)安全,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來源:安龍縣人民檢察院 作者: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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